在向银行借款过程中,贷款用途是必须要说明一项。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极可能会比认定为骗贷罪的问题。
东方融资网将针对贷款用途改变是否构成骗贷罪进行探讨。
东方融资网将针对贷款用途改变是否构成骗贷罪进行探讨。
贷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重要法定条款之一,其意义在于促使借款人按照计划使用贷款,将贷款用到急需、有较好经济收益地方去,同时也能保证收回贷款的可靠性。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可能会对贷款人利益造成损害,导致贷款人到期时不能收回贷款。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首先就已经违约。贷款人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骗贷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骗贷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内容:
1、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
2、客观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东方融资网认为在判断是否构成骗贷罪,需要结合实际的贷款用途和相关证据链综合判断。若借款人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主管行为,且这些行为与贷款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被认定骗贷罪可能性就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