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共同抵押追偿顺序》2个抵押人和2个保证人的追偿顺序的相关问题,小编就来给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一、把同一财产向两个债权人抵押,清偿顺序怎么确定?
按照登记优先原则
《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汽车共同担保人追偿顺序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参考文献,也阐明了这一先后顺序。但是,后一种做法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即对主债务人起诉是否会对其他连带保证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只规定了连带之债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而连带保证人先行清偿后,主债务人和其他连带保证人之间并非连带责任关系,而是补充责任关系,因此其中一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否具有涉他性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连带共同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问题:先行清偿的连带保证人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先决条件是:其已经向主债务人追偿,并且存在不能追偿的部分。在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连带共同保证人C公司应对主债务人A公司向连带共同保证人B公司清偿不能部分,在担保限额内向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可见,向主债务人不能追偿是向其他连带保证人追偿的前提。但是什么情况才能构成不能追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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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担保法》解释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不能追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构成“不能追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履行一定追偿程序;
(2)追偿程序“完毕”;
(3)有未能清偿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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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数个抵押权是什么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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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以上就是东方融资网对于《共同抵押追偿顺序》2个抵押人和2个保证人的追偿顺序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