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融资网最新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宁波某农村商业银行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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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通过实施贷款“三查”,有利于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同时,贷款如果出现风险的话,“三查”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免责的重要依据。
贷前调查是指,银行为了准备向企业发放贷款,需要对与银行发生业务联系的企业的产供销、生产经营、周转与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而且银行还要对市场需求进行调查和预测。贷前调查可以促进正确作出贷款决策,保证信贷资金投向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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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时审查是指,银行在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企业和市场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借款计划,审查贷款是否合理,确定贷与不贷;按照资金计划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依据销售资金率水平及国家对企业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确定贷多贷少。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对借款企业取得贷款后资金运用、贷款归还及贷款经济效益的检查和评估,它能及时发现贷款过程中的问题,迅速予以纠正,总结经验教训,为银行下次贷款工作作好准备,它是调查和审查工作的延续和补充。贷款三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