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的经济来源分三种:退休工资、再任职收入和稀缺人才、延长离退休年龄。分述如下:
一、退休工资
是指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一)退休再任职人员认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
2、退休人员再任职工资薪金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缴纳个税;
3、退休人员再任职不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个人所得税都属于综合所得,都可以按规定税前按标准抵扣子女教育费、大病医疗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稀缺人才,延长离退休年龄
稀缺人才,延长离退休年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