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看修改的利率方面的规定。
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数据: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1年期为3.85% ,也就是说在2020年8月的民间借贷利率在15.4%以内的,都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高于15.4%的利息的,都可以主张不予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
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我们的利息适用的是年利息24%,这次的修改利息是明显的下降。
注意: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起算点是借款合同成立时。也就是说,2019年12月1日借款且出具借条的,就以2019年1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基数。
二、对于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和超出借款期限利息的有没有新的变化。
2015年的原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出借人要求支付的利息的法院采取的是不支持态度。对于非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需要结合借款合同内容、交易习惯等来综合确定是否支持利息。新的规定对于老规定基本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一律不支持。举个例子:2020年5月1日张三借了李四一百万,借条上仅仅写的:“今借到李四壹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2020年9月1日,李四起诉张三要求张三偿还本金一百万和截至起诉日的利息8万元。人民法院对于三个月借期内的利息是不支持的,但对于满了三个月后张三仍未归还的情况李四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金(原先的规定是可以要求承担6%每年的逾期利息)。
三、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是按照24%计算还是按照新的规定计算。
这个问题牵涉到法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民事法律不具备溯及力,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但是该规定赋予了一定的溯及力,也就是说,原则上2020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当时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发生的借贷行为,可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综合规定内容来看,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的“出借人”在痛哭流涕,因为他们要求支付本金的诉求按照新规定难以获得支持。借了网贷、借了款的借款人欢欣鼓舞,因为按照新规定需要偿还的利息变低了。